
華夏時報⠠記者李佳佳 李未來 兩會報道
自新一輪電力體製改革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機製優化,推動全國電力市場體係的建設獲得顯著成果,“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製架構已初步形成。
據了解,電力市場運營服務基礎逐步完備,反映實時電力供需的價格機製基本建立,市場規模迅速增長,全國市場化交易電量由2015年的0.72萬億千瓦時增長至2024年的6.18萬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提升至62.7%。
記者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董事長曹仁賢就關於推進電力期貨市場建設,完善全國電力統一大市場,以及與周邊國家構建碳市場跨地區鏈接,推進碳市場國際化兩方麵提出建議。
開發電力期貨市場
隨著新型電力係統建設提速,新能源發電快速發展給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
截至2024年年底,我國以風電、發電為主的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達到14.5億千瓦,首次超過火電裝機規模。新能源的大規模並網與入市交易不僅對電力係統調節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也加劇了電力現貨價格波動,對相關企業尤其是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造成巨大挑戰。
不僅如此,當前市場機製還存在成本傳導不充分、跨區交易壁壘、綠色價值體現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新能源的市場化進程,也製約了電力市場的整體效率。
為有效緩解電力現貨價格波動帶來的新能源投資收益風險,推動電力要素暢通流動,提升新能源發電的接納能力和綠色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落實“雙碳”目標,完善全國統一大市場布局,曹仁賢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推進電力期貨市場建設,加強期貨市場與現貨、中長期市場的協同。二是開發更符合新能源發電特點的期貨合約,建設更具綠色價值的期貨市場。
曹仁賢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結合我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建議在電力期貨市場建立後,著重開發符合新能源發電特點的合約種類,對衝現貨市場價格風險的同時,為新能源產業明確遠期價格預期,引導企業更理性調整產能投放節奏,避免盲目投資導致的項目過度集中、供需失衡等問題,賦予期貨市場更大的綠色價值。
具體而言,曹仁賢指出,針對風光發電特點開發分時段(如光伏午間出力高峰時段)、分季節(如風電冬季高發期)的期貨合約。對於中長期市場已存在類似合約的區域,則開發與之相匹配的新能源期貨合約。
另外,曹仁賢建議,建立健全電力期貨市場的風險防控機製。麵對各類風險,建立從預警到應急處置的全鏈條風控體係,明確電力期貨的跨市場風險處置流程,通過製度設計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市場交易的同時,需加強監管幹預,避免過度投機。
推進碳市場國際化
2024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就《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製下的碳信用標準及其動態更新機製達成共識,為全球各國開展碳交易合作奠定基礎,各國、各區域的碳市場未來可以在這一框架下實現鏈接與流通。
記者了解到,中國全國碳市場建設取得顯著進展。全國碳市場自啟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市場運行和整體表現優於國際主要碳市場建設初期,對全球碳價水平和碳交易機製成效具有重要影響力,相關建設和運行情況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然而,我國目前尚未與其他國家簽訂碳市場合作的相關協議。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助力我國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實現,增強我國碳市場的國際影響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記者了解到,曹仁賢提出了一份《關於與周邊國家構建碳市場跨地區鏈接,推進碳市場國際化的建議》。
一方麵,曹仁賢建議開展多層次碳市場區域合作,與周邊國家碳市場實現跨地區鏈接。他指出,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動與周邊國家碳市場的鏈接,推進區域碳市場互聯互通。
同時,與周邊國家合作開展聯合碳減排項目,如將我國先進的低碳技術和成熟的碳減排解決方案應用於其他國家的減排項目,幫助當地企業提升能效、降低碳排。這些項目產生的碳信用可用於雙邊交易,既幫助周邊國家實現減排目標,也為我國低碳企業出海創造新的市場機會。
另一方麵,曹仁賢建議,與周邊國家建立碳交易市場合作與交流機製,推動區域碳市場能力建設。
曹仁賢告訴記者,“一些周邊國家在碳市場建設方麵仍處於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技術能力,建議我國通過技術交流和經驗分享,幫助這些國家建立自己的碳交易體係。與周邊國家共同建立區域碳市場合作平台,通過這一平台,各國可協調市場鏈接,解決跨境交易中的技術和管理問題,推動區域碳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外,曹仁賢建議,基於巴黎協定第6.2條和第6.4條,推進碳市場國際化。他提到,加快我國自願減排機製與全球市場深度融合與接軌,積極參與國際碳信用開發與交易,提升國內碳信用產品的國際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