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強奸
作者:河西区 来源:常州市 浏览: 【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5-07-05 08:10:25 评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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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之後臨時起意實施強奸行為的怎麽定性
應認定為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臨時性即意犯罪的正式
一、強奸犯罪有臨時、固定、長期之分?《刑法》沒有這樣規定,也沒見到過這樣的司法解釋。從《現代漢語》詞義“臨時”謂“在事情快要發生的時候”或“暫時的,一時的”。前者亦有事情還沒有發生之意,其實是發生了;後者亦有非正式之意,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這裏毋需“正式”與否之解。筆者認為,南潯法院“臨時性的即意強奸”太有“才”,為給罪犯高牆生涯打打折,這樣“忽悠”受害者和百姓的司法實踐,可申報吉尼斯紀錄。二、南潯區某派出所兩協警在賓館將一個女學生灌醉後幹什麽?事前並無商謀策劃,不攻自破。將一個女學生灌醉後實施強奸,已成為不能否認的事實。三、“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怎麽得到的?一個弱勢女學生,被兩個罪犯輪奸了,而且是在灌醉後糊裏糊塗的狀態下,難道這是在不違背她的意誌下進行的?到了人民法院這個能保護自己婦女尊嚴,伸張正義的地方,又是什麽驅使她這個受害人放棄自己的權益,對奸淫自己的罪犯“諒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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