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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所示,12306官網查詢顯示,《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關於公布 ⫩聯 客禁止、 限製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如下:
一、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二、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製刀具;管製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鬆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
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五、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結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的物品。
擴展資料
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進站或托運人托運前查出的危險物品,或旅客攜帶禁止攜帶物品、超過規定數量的限製攜帶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運人選擇交送行人員帶回或自棄交車站處理。
對懷疑為危險物品,但受客觀條件限製又無法認定其性質的,旅客或托運人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和可以經旅客列車運輸的證明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托運。
安全檢查中發現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旅客聲稱本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並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鐵路12306-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製攜帶品公告
鐵路部門介紹,嚴禁攜帶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製刀具上車;管製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以及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也不能攜帶進站。
另外,電扳手、螺絲刀、電鑽、榔頭、鐵錘、冰鎬、理發剪等也不能攜帶進站,旅客如有需要,可提前谘詢當地車站。同時,旅客可以辦理“站到門”托運服務,符合標準的物品當場寄走,方便快捷。
擴展資料
限量攜帶物品
發膠等自噴壓力容器
據介紹,噴霧以及發膠、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屬於限量攜帶物品,隻可以攜帶不超過120毫升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產品包裝上對容量的標注是其容量的唯一標準。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也不允許攜帶上車。
洗麵奶、洗發水、沐浴露、粉底液、隔離霜、口紅、睫毛膏等日化用品可以攜帶進站,但不能超重。其他液體、粉狀物及化工產品在無法判明的情況下,不能攜帶進站乘車。
參考資料來源:十堰市人民政府-注意了,春運坐高鐵,這些物品不能帶
高鐵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列入《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主要包括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類、管製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八類,以及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鐵路旅客應當自覺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鐵路行政監管和公安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各方麵共同努力維護鐵路運輸良好秩序,確保鐵路旅客運輸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第九條 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第十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鐵路禁止攜帶托運物品目錄》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5.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爆器、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藥、煙火劑、引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製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鬆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菌、結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托運的物品。
可以辦理托運
《鐵路旅客禁止、限製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規定,這些物品禁止攜帶:
1.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 60 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2.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農具:鑽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钁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4.其他:反曲弓、複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不超過 50 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另:持有檢疫證明、裝於專門容器內的小型活動物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
但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和作為食品 且經封閉箱體包裝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
這些物品限製攜帶:
1.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24%、小於或者等於 70% 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 3000 毫升;
2.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 100 毫升,每種限帶 1 件 ;
3.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 50 毫升;
4.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 150 毫升,每種限帶 1 件 ,累計不超過 600 毫升 ;
5.安全火柴不超過 2 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 2 個 ;
6.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 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製攜帶、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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