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前關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申購家庭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後,應該依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該在權屬證書上分離注明經濟實用住房和劃撥土地等內容。
大連前關經濟實用房的申請條件
大連前關經濟實用房申請條件
1、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人民幣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應用麵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築麵積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不直接撫育子女等單身人員,應年滿30周歲。
大連前關經濟實用房政策
第一條:為增強經濟實用住房管理,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艱苦,依據國度有關規定,聯合本市實際,製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經濟實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給優惠政策,限定建設尺度、供給對象和出售價錢,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經濟實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實用本方法。
第四條: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實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實行。
建設、發展改造(價錢)、監察、財政、計劃、領土資源、稅務、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經濟實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經濟實用住房的建設範圍、項目布局和用地支配等內容,納入大連市公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住房建設計劃,並向社會頒布。
第六條:經濟實用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給籌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以行政劃撥的方法供給。
第七條:對經濟實用住房建設項目,政府免收城市基本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承擔經濟實用住房項目外基本設施建設費用。
第八條: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實用住房的,應該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白配套建設的經濟實用住房的建設總麵積、單套建築麵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尺度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書麵合同方法商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實用住房,應該明白在其建築麵積中依照規範配建的公共建築等建築麵積。
第九條:經濟實用住房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掛牌方法肯定開發建設單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條:經濟實用住房按中小戶型設計,單套建築麵積多層掌握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層掌握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層掌握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條:建設經濟實用住房,應該嚴厲履行《住宅建築規範》、民用建築節能等國度有關住房建設強迫性尺度和盛市相幹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應用安全、節能。
經濟實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應用解釋書》,並承擔保修義務。
第十二條:經濟實用住房的價錢由市價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度有關規定核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履行,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實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安排收入程度;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含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麵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育子女等單獨生涯的人員申請購置經濟實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依照同一地址戶口簿記錄的具有法定養活、撫育或者扶養關係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全體住房建築麵積肯定。
第十四條:市政府依據經濟發展程度和居民居住條:件情形,適時調劑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保障尺度並向社會頒布。
第十五條:家庭年收入按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盤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助;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承包、承租所得;
(四)勞務報酬;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條:每個低收入家庭隻能購置一套經濟實用住房。
第十七條:申請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應該供給下列材質: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住房相幹證明;
(三)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質。
第十八條:申請購置經濟實用住房,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購家庭持規定的材質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填寫《經濟實用住房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對申購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形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經濟實用住房受理單》,並將申購家庭的材質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所在區設立的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
(三)區分局對申購家庭的住房情形進行核實後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核定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曆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樹立檔案,發放《經濟實用住房購房資曆認定單》;
(五)市住房保障機構就經濟實用住房的項目地位、數目、麵積、價錢及報名加入搖號的日期和相幹請求向社會公告;
(六)申購家庭持《經濟實用住房購房資曆認定單》報名加入搖號;
(七)市住房保障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區分局對報名加入搖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形進行複核,並依照房源和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數目肯定加入搖號的規模;
(八)市住房保障機構公開搖號肯定入圍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告,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持《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審批單》辦理購房手續。
已經取得《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審批單》的申購家庭,未在規定時光內購房的,視為主動廢棄,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購。
第十九條:申購家庭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後,應該依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該在權屬證書上分離注明經濟實用住房和劃撥土地等內容。
第二十條:經濟實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實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後,方可將所購房屋上市銷售,銷售時應該依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實用住房差價的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幹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依照政府所定的尺度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幹價款後,取得完整產權。
經濟實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滿五年,因特別原因確需轉讓所購房屋的,由政府依照原價錢並斟酌折舊和物價程度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二十一條:已經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尚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家庭又購置其他住房的,經濟實用住房由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實用住房,仍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艱苦。
第二十二條:購房人購置的經濟實用住房在取得完整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三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艱苦家庭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應用總體計劃、城市計劃、住房建設計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以應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建房。
任何單位不得應用新征用或新購置土地組織集資建房。
單位集資建房納入市經濟實用住房建設籌劃和用地籌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入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應該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辦理《經濟實用住房購房資曆認定單》後,方可加入單位集資建房。
已經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或者加入過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加入單位集資建房。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實行住房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六條: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艱苦家庭購置後,仍有剩餘房源的,由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組織向符合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條:件的家庭銷售,或者由住房保障機構以成本價收購後作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項實施專款管理、專項應用,並接收市財政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視。
第二十八條:違背本方法的行動,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置:
(一)經濟實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轉變經濟實用住房或者集資建房用地性質的,由領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分。
(二)經濟實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進步經濟實用住房或者集資房出售價錢的,由價錢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分。
(三)未取得《購置經濟實用住房審批單》的家庭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或加入集資建房的,其所購置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限期按原價錢並斟酌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責成其補繳經濟實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錢差,並對相幹義務單位和義務人依法予以處分。
(四)經濟實用住房購房人將未取得完整產權的經濟實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不能回購的,責成其補繳經濟實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錢差。
第二十九條:違背本方法,采用弄虛作假手腕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撤消其購置經濟實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資曆,限期按原價錢並斟酌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不能收回的,責令補繳經濟實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錢差。對供給虛偽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重要引導和直接義務人的義務。